为进一步推动化妆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市场化妆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重点工作部署及《海南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限
2023年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
二、示范建设标准
企业符合以下标准且得分达到 85 分以上的评为示范单位:
(一)人员管理
1. 建立并实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2.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安全知识等,通过检查学习笔记、笔试、提问等方式进行考核。
3. 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二)进货管理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购进化妆品时应审查直接供货者合法资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原件、盖鲜章复印件或电子件均可),并留存建档。
2.标签管理。购进化妆品时查验化妆品标签,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注。
3.台账管理。建立健全进货台账,每次购进化妆品在台账上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票据管理。购进化妆品时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加盖公章的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并留存整理建档。
(三)销售管理
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2.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4.经营场所的化妆品广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5.不自行配制化妆品。
(四)售后管理
1.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诚信经营公开承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安全常识及查询产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
2.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解决投诉并做好记录。
3.建立不合格化妆品台账,对过期失效、包装破损、产品质量问题等不合格化妆品的确认、报损和销毁应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申报范围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含美容美发场所等单位)。
四、申报程序
由申请对象填写《文昌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申报表》,将申报材料和相关材料纸质版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昌市文城镇清澜新区文府东横路)102室(联系电话:0898-63332583)
五、申报材料
(1)文昌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可自愿提供);
(4)近2年没有因主观故意侵害消费者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追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申报承诺书(附件2);
(6)海南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3);
(7)海南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建设“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附件4)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意: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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