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28  打印本页

全市各经营主体: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落实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履行告知义务,销售的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落实明码标价。

农贸市场固定摊位(商铺)经营者销售农副产品,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签(牌),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经营场所内的平价菜标价签(牌)要与其它普通标价签(牌)有明显区别。对销售农副产品外的其他一般商品可根据商品特点,使用商品标价签(牌)、打码签以及其它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各农贸市场开办方或管理方要承担起本市场明码标价的主体管理责任,将执行明码标价等经营者价格义务内容纳入租赁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等)条款,督促指导市场内各商铺、摊户做好明码标价,及时调整标价。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公布商品的价格信息,以满足市场供求双方对价格信息的需求,主动引导经营户合理定价,促进公平竞争。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五)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未履行明码标价监督管理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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