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琼肺炎指〔202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相关进口物品预防性 全面消毒工作指引(第三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 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海警局、省邮政局、民 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病毒消毒工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海南省相关进口物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指引(第 二版)》执行情况,制定了《海南省相关进口物品预防性全 面消毒工作指引(第三版)》(以下简称“《指引(第三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海南省相关进口物品预防性全面消毒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病毒通过进口物品输入风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并视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省直接或者间接进口的冷链食品、免税品、邮寄至我省的国际邮件快件,以及除此之外直接通 过空港进口的非冷链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以下简称“集装 器货物”)在我省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
二、工作原则
政府牵头,联防联控;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关口前移, 全面消毒;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三、严格执行已印发的相关文件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0〕19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0〕220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 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0〕24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0〕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0〕260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 27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 2020〕125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 2020〕241号)、《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交运明电〔 2020〕292号),海南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的紧急通知》(琼肺炎指〔 20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预防性全面消毒的通知》(琼肺炎指C2020J132号)、《关于进一步压实“四 方责任”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等文件的通知》(琼交运输便函〔 2020〕1409号)等文件要求。上述文件未具体明确的,按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四、工作内容
(一)从洋浦港报关直接进口的冷链食品的消毒
1.海口(洋浦)海关负责在通关放行前一天将食品信息告知洋浦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洋浦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安排具体单位在洋浦保税港区冷库中心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每一面实施消毒。
3.冷库经营者负责在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一天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食品种类、数量等确切信息,在食品入库前 查验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四证”不全的不得入库。
4.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查验“四证”。
(二)从省外口岸进口转运至我省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
1.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物流仓储、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从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负责在食品进货入库前一天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食品种类、数量等确切信息;在食品入库前查验“四证”,“四证”不全的不得入库。查验时发现“四证”不全或者来 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属地市 场监管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现场督促货主自行或委托具有消 毒能力的单位完成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每一面的消毒。
2.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进口冷链食品和原有库存食品出库前一天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确保在食品出库前查验“四证。发现无消毒证明的,现场督促货主自行或委托具有消毒能力的单位完成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每一面的消毒,消毒产生的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发现无核酸检测报告的,及时通知属地疾控部门组织核酸检测,费用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承担。
3.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流通转运至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后,由后续接收者负责查验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并在首次打开外包装时,对外包装内壁和内包装外壁进行消毒,直至消毒到食品最小包装。无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各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统筹指导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对食品包装逐层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城市建城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大型购物场所的开办者设置固定消毒 间,配备消毒设施设备,统一为进口冷链食品逐层消毒;鼓励其他区域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按上述要求设置固定消毒间并统一进行消毒。
4.在查验“四证”、监督消毒工作中,对拒不执行《指引(第三版)》及相关文件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消毒、核酸检测规定的生产经营主体,属地市场监管所及时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分别对相关食品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联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冷链运输车辆登记注册,摸清本辖区内冷链 运输车辆底数,及时掌握车辆运营状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及工作人员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三)免稅品的消毒
1.中免公司等免税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免税企业)负责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供进口免税品货物清单。负责在免税品入库时,对清单内免税品外包装的每一面实施消毒,重点做好温控免税品的消毒工作。清单内免税品销售前,在不影响免税品安全、品质、销售和后期使用的前提下,消毒到最小密封外包装。
2.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免税品的消毒。
(四)国际邮件快件的消毒
所有邮寄到海南的国际邮件快件,必须在到达海南后的首个存放场所对外包装每一面进行消毒,具体工作由经营国际邮件快件的场地运营企业负责,海南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五)集装器货物的消毒
1.海口海关负责协调美兰机场海关和三亚海关在集装器货物到达当地空港前将货物基本信息告知属地(海口市或三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指导海关查验场所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抽中的集装器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2.其他未被海关抽中的集装器货物,由属地(海口市或三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民航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民用运输机场和航空公司在货物进入机场国际货运仓前,在不影响货物安全、质量、销售和后期使用的前提下对集装器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消毒产生的费用由机场和航空公司承担。
3.集装器货物在离开机场国际货运仓进入省内运输阶段前,机场和航空公司负责查验货物运输车辆的消毒证明,无消毒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机场国际货运仓运营场所。
4.海口市和三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属地交通部门督促指导集装器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主体责任,严格货物运输工具消毒及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5.进口企业在集装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一天将货物种类、数量等确切信息报送至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抄送属地市场监管局。在集装器货物到达目的地拆箱作业时,由货主自行或委托具有消毒能力的单位,在不影响货物安全、质量、销售和后期使用的前提下对货物的外包装内壁和内包装外壁进行消毒,直至消毒到最小包装。
6.属地市场监管局适时查验辖区内使用集装器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六)涉嫌走私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
对涉嫌走私的冷链食品由海警、海关、公安部门依职责及时严厉查处,对查扣涉嫌走私的冷链食品及时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消毒,消毒完毕后依法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配合。
(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于各地进口物品消毒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随时修改完善本指引。
(三)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下属市场监管所摸清本辖区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及所属市场监管所将消毒工作作为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头等大事,务必抓紧抓实。在落实消毒工作中,各市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监管所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县市场监管局统筹调配安排辖区内的监管力量,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省卫健委应根据进口物品的种类、性质、外包装形状、体积等特点,制定完善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统一消毒证明格式,确保消毒证明能够真实有效反映每一批货物的消毒效果;将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具备消毒能力的企业名单告知各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县指挥部通知属地市场主体。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对购买使用进口物品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消毒的效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货主重新消毒,确保消毒质量;要加强对市场监管、商务、交通、机场等相关部门及购买使用进口物品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消毒工作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无第三方消毒公司的地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独立开展消毒作业,切实增强各单位履职尽责能力。
(五)消毒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健委制定的消毒技术规范、操作指南和消毒证明格式对货物开展消毒作业,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出具消毒证明,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自行消毒的,应具备独立开展消毒作业的能力,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后,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为其发放消毒证明。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进口物品,尤其是冷链物品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防控规定,加强一线监管人员个人防护,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按规定严格防控。
(七)各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统筹指挥防疫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充分激发相关市场主体做好消毒工作的内生动力。可根据本地财政情况,对购买使用进口货物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消毒产生的费用做出适当安排。
六、责任追究
已印发的相关文件和本工作指引规定的各单位职责必须落实到位,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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