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市场行为提醒告诫函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4-01-30  打印本页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市场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春节元宵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秩序,优化节日旅游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对全市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社区团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粮油、蔬菜、肉类、蛋奶等重要农副产品中,要做好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严格落实保供稳价各项措施;要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

(二)餐饮、住宿、停车、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不得短斤缺两欺客、宰客;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三、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处5000-500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春节元宵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市场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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