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3·15,放心消费市场监管在行动】文昌市2023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5  打印本页

案例一 文昌市某摄影会所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根据消费者投诉信息,2023年3月24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昌市某摄影会所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通过微信链接的形式上线发布了摄影套餐活动,活动标题为“699元套餐(里面内容表述错写成599元)仅需99”,活动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至9月30日,活动的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活动套餐内容:适拍·宝宝照·孕妈照·亲自照·全家福·父母婚纱照、服务·主题服装2次·主题妆面2次·主题造型2组、产品·赠送11寸主题相册·赠送精修精调8张照片入册·邮寄到家,运费自付·含电子底片.无隐性费用,活动规则包含“只能单独使用一经购买不退不换”等内容,套餐有效期为两年。且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合理权利。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

案例二 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信息,2023年3月2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菠萝蜜规格,有2笔订单是将消费者下单的规格35-40斤的菠萝蜜更换成28.5斤的菠萝蜜,获取利润共计176.24元。其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6.24元;3.罚款1000元。

案例三 文昌文城某菜摊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7月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昌文城某菜摊进行检查。经查实,2023年7月5日,当事人标价牌标价茄子2.2元/500克,西红柿3元/500克,小白菜2.9元/500克,但在当日实际对外销售时,茄子售价4元/斤,西红柿售价4元/斤,小白菜售价4元/斤。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三种蔬菜,当日销售茄子20.04斤,多收36.07元;西红柿13.16斤,多收13.16元;小白菜50.3斤,多收55.33元,合计多收104.56元。多收价款104.56元属于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56元;2.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文昌清澜某特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22日,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文昌清澜某特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二楼仓库和一楼楼梯口发现3箱共计18瓶标有“国窖”的酒。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春节期间从上门推销的人处以每瓶700元共进购了18瓶标有“国窖”的酒,2023年9月22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实上述18瓶“国窖”酒为侵犯其国窖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国窖”酒违法经营额为18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国窖”酒18瓶;2.罚款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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