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禁塑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二)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4-10-22  打印本页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禁塑领域案件查办

典型案例(二)

今年以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禁塑工作的部署,深入组织开展禁塑领域执法检查工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禁塑工作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文昌龙楼丰X商店销售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龙楼丰X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发泡快餐盒、PE保鲜袋、PP餐饮具塑料制品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禁塑规定擅自销售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元;

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85.6斤;

三、罚款30000元。

文昌龙楼周XXX干货店

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龙楼周XXX干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PP材质的加厚款大圆盘、富贵碗、环保餐盒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禁塑规定擅自销售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7.82斤;

二、罚款30000元。

文昌龙楼X商副食门市

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龙楼X商副食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禁塑名内一次性塑料制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禁塑规定擅自销售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800斤;

二、罚款40000元。

文昌东郊农X椰子加工厂销售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东郊农X椰子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存在销售聚丙烯材质一次性吸管行为,并在产品包装上印有“专利产品”字样,后经核实,该产品未获得专利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构成了违反禁塑规定擅自销售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行为,并予以公告,停止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二、没收已扣押的聚丙烯材质的一次性吸管6袋,开椰器吸管套装147包;

三、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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