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2025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春节即将来临,民生消费进入传统旺季,为有效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好“放心消费在海南”的品牌。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诚信经营,强化价格自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要在售票处或入口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公开透明,依法明码标价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相应项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对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涨价,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履行承诺,维护价格公平
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者销售粮、油、肉、蛋、菜、奶、水果等重要民生必需品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强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不得销售野生动物、使用禁塑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餐饮、宾馆、酒店、民宿、停车、洗车、娱乐等服务行业,在春节期间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涉旅酒店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各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保障药品价格稳定。严格执行医药用品明码标价规定,醒目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其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价格检查等措施。严肃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对典型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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