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酒店化妆品
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宾馆酒店: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严控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酒店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进货关、验收关
各宾馆酒店要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内部培训,严格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查验经营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润肤露、护发素、洗手液、牙膏等化妆品(按化妆品管理产品)是否来源合法,是否有合格证明,采购化妆品前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国产/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等合法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供货商印章并留底备查。
二、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各宾馆酒店应严格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尤其是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等化妆品不得分装配制。
三、工作要求
用妆安全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请各宾馆酒店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按上述要求开展自查及整改。各宾馆酒店请在2025年3月15日前完成上述内容的自查及整改,整改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随时反馈。
联系电话:
0898-63332583/63331069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创技术 琼ICP备19003989号-1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