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1年五一将至,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管,规 范市场价格行为,优化旅游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 日氛围,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局关于做好2021年“五一” 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五一”前后假日旅 游文化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特提醒告诫如下:
01
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关于商品和服 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02
明码标价,禁止欺诈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 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 价目表(簿),并且严格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不得存 在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 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 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禁止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 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 欺诈行为。
03
诚实信用,公平交易
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 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 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强制代理、 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不得销售野生动物、使用禁塑名 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短斤少两、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 票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 规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 从重处罚。其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 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 的罚款。2、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 下的罚款。3、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 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 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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