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2025年,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3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昌铺前某牛肉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5年9月11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贸市场某牛肉摊位位上销售的牛肉及副产品,当场无法提供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牛肉及副产品119.18斤;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文昌文城某小作坊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花生油案
2025年5月7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文昌文城某小作坊生产的瓶装花生油无标签标识。该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文昌锦山邓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米酒案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邓某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米酒和米糟。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创技术 琼ICP备19003989号-1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