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5-12-11  打印本页

为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2025年,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3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昌锦山某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6月7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锦山某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企业的生产车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1元,但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文昌铺前某美食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25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铺前某美食园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美食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文昌锦山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肉制品案

2025年8月4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锦山某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在该生产企业成品库内发现已经完成包装的蒜香骨粒88箱,蒜香牛排46箱未标示生产日期、未能提供出厂检验记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调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蒜香牛排46箱,蒜香骨粒88箱(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3240元),但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创技术 琼ICP备19003989号-1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