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文昌东郊冠兴连锁超市经营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30  打印本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7月8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文昌东郊冠兴连锁超市经营的桃(毛桃;购进日期2020年75日)进行监督抽样,并将上述样品送至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超市经营的桃的克百威项目实测值为0.028mg/kg(国家标准值为≦0.02mg/kg),检验结果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8月5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WTD20070284)直接送达至文昌东郊冠兴连锁超市,并对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桃(毛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2020年8月19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昌东郊冠兴连锁超市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8月24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

已查明:2020年7月3日,文昌东郊冠兴连锁超市以单价为2.3元/500g购进桃(毛桃)7.5kg(抽样单记录购进日期2020年7月5日),截止2020年7月10日,共销售3kg,销售单价为3.9元/500g,剩余4.5kg由于腐烂变质,已自行处理。

该超市在购进上述桃(毛桃)时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仅留存手写购进单一张和微信转账记录一份。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085日,该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于次日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但因上述食用农产品被售出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桃(毛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能严格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超市负责采供的工作人员对食用农产品采购制度不熟悉,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该公司承诺今后将对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严格按要求索证索票,同时完善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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