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18 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拟开展的 2021 年海南省头盔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1.2021 年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省级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2. 2021 年海南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省级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3.2021 年海南省运动头盔产品省级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省级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12 顶,其中检验样品 6 顶,备用样品 6 顶。
根据海南省市场情况,如遇到抽样基数不满足时,可抽取样品 3 顶,其中检验样品 2 顶,备用样品 1 顶;如抽样基数仍不能满足,则可抽取样品 2 顶,其中检验样品 1 顶,备用样品 1 顶。
2 检验依据序号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T/SEIA 003—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为被监测产品符合要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判定为被监测产品不符合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提供实测数据。
2021年海南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省级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12 顶,其中检验样品 6 顶,备用样品 6 顶。
根据海南省市场情况,如遇到抽样基数不满足时,可抽取样品 3 顶,其中检验样品 2 顶,备用样品 1 顶;如抽样基数仍不能满足,则可抽取样品 2 顶,其中检验样品 1 顶,备用样品 1 顶。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811-2010 《摩托车乘员头盔》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2021年海南省运动头盔产品
省级监督抽查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12 顶,其中检验样品 6 顶,备用样品 6 顶。
根据海南省市场情况,如遇到抽样基数不满足时,可抽取样品 3 顶,其中检验样品 2 顶,备用样品 1 顶;如抽样基数仍不能满足,则可抽取样品 2 顶,其中检验样品 1 顶,备用样品 1 顶。
2 检验依据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24429-2009 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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